容腾设计/汉智施工国家二级资质 全国咨询热线400-696-1886
01
02
03
04
05
06
07
办公室装修选择上海容腾装饰公司
办公室装修消防手续办法

办公室装修消防手续办法

时间:2014-12-19 11:06来源:http://www.zsokay.com 作者:迪家装饰 点击:
办公室装修消防手续办法,办公室装修消防是比较重要的无论前期准备有多充足但是消防这块没有解决前期是不能进场施工的,后期消防没有验收是不能进场办公的,所以在办公室装修工程消防这块还是比较重要的,特别是上海长宁区消防管理特别严格不仅是物业、消防局
办公室装修消防手续办法,办公室装修消防是比较重要的无论前期准备有多充足但是消防这块没有解决前期是不能进场施工的,后期消防没有验收是不能进场办公的,所以在办公室装修工程消防这块还是比较重要的,特别是上海长宁区消防管理特别严格不仅是物业、消防局而且街道办事处都要严查消防问题,所以小迪给大家准备了多为专业办公室装修公司迪家经常使用的消防申报报表和消防竣工验收报告的相关资料。

办公室装修消防手续办法

消防手续办法
一、 申报
1. 建设工 
2. 设计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建设单位为业主,要加盖设计公司与建设单位公章)
3. 委托书;(建设单位为业主,要加盖公章)
4. 房产证;(建设单位为业主,要加盖公章)
5. 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单位为业主,要加盖公章)
6. 建设工程单位营业执照加盖公章;
7. 提前复印办理下来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
 
二、 物业:
1. 合同复印件(含报价);看物业需求;
2. 施工图(水,强弱电,隔断,平面,总控,尺寸,顶面,地面,喷淋,烟感,空调,)
3. 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4. 消防报备单;
 
三、 街道报
1. 合同复印件(含报价);
2. 施工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
3. 特殊工种作业证书,电工证,电焊证;
 
四、 竣工验收
1. 施工方竣工图纸,出蓝图的要盖竣工公章,出白图的要有业主与物业公章;
2. 相关材料的防火证明(灭火器,安全指示牌,应急指示灯,地毯,玻璃,石膏板等)
3.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表头建设单位为业主,要加盖公章)
4. 施工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建设单位为业主,要加盖公章)
5. 消防产品清单;(建设单位为业主,要加盖公章)
6. 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为业主,要加盖公章)
7.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建设单位为业主,要加盖公章)
8. 委托书;(建设单位为业主,要加盖公章)
9. 设计单位盖章;
10. 建设工程单位营业执照加盖公章;
11. 消防产品材料清单(安全出口,灭火器可以照图片盖建设单位工章,灭火器要有整体合格照);
1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3. 消防未动,设施合格证明文件;


办公室装修消防审批办事流程
一、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和验收
(一)建筑工程安全设计审核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30号令)
2、对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
3、申请条件
(1)项目设计已经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
(2)项目设计已形成设计文件,并装订成册;图纸应清晰无误,且加盖有设计单位本年度设计文件审核专用章和各专业注册人员专用章,经审查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3)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和其他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已编制消防设计专篇,该专篇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况说明和工程项目中涉及消防设计的图纸资料,经审查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4)由外国或者我国港澳台地区有关单位设计的建设工程项目,经审查已符合我国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4、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应提交的材料
①《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一式2份);
②《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一式2份);
③设置自动消防设施、重点工程的消防设计专篇(说明);
④建筑单体红线图或用地红线图;
⑤建筑专业施工图(含总平面图);
⑥给水专业施工图(含消防给水总平面图);
⑦电气(强电、弱电)专业施工图;
⑧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专业施工图;
⑨与消防有关的工艺布置图;
⑩其它。
(2)申请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应提交的材料
①《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一式2份);
②所在建筑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与新建工程同步验收除外);
③装修(装饰)部位平面图,室内展开立面、剖面、顶面图、装修效果图;
④装修、装饰材料说明及检测证明;
⑤消防设施系统、灭火器配置设计说明及图纸资料;
⑥与消防有关的电器、暖通、空调、防排烟等设计说明及图纸资料;
⑦其它。
以上材料都必须装订成册,规格为210mm×297mm(A4纸大小)。
5、办理程序
工作程序是:申请——窗口受理——现场核查——审核——制作许可文书——送达。
6、办理期限
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消防审核,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国家、自治区级重点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20个工作日之内,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30个工作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
7、收费标准
征收消防设施配套费为高层建筑每平方米5元、一般建筑每平方米3元.
(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30号令)
2、对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3、申请条件
(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已按审核许可意见施工安装完毕,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竣工资料完整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项目已经委托具有消防技术检测资质的消防检测公司进行消防技术检测,并已出具消防技术检测报告。
4、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申报消防验收应提交的材料
①《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一式2份);
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③主要建筑防火材料、构件和消防产品合格证明
④产品质量认证证书、产品型式认可证书、产品型式检验报告、生产厂家供货证明;
⑤盖竣工图章的工程竣工图壹套及施工单位竣工说明;
⑥公安消防部门核准的设计变更文件;
⑦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有关检测报告);
⑧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报告、建筑电气消防技术检测报告;
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的自验报告及意见;
⑩其它。
(2)申请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申报消防验收应提交的材料
①《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一式2份);
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③选用消防产品质量认证证书、产品型式认可证书、产品型式检验报告、生产厂家供货证明;
④加盖竣工图章的装修工程竣工图壹套及施工单位竣工说明;
⑤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有关检测报告);
⑥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报告,建筑电气消防技术检测报告;
⑦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的自验收报告及意见;
⑧其它。
以上材料都必须装订成册,规格为210mm×297mm(A4纸大小)。
5、办理程序
工作程序是:申请——窗口受理——现场核查、验收——制作许可文书——送达。
6、办理期限
公安消防机构受理建设单位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之内组织现场验收,验收后7个工作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三)承办单位:
临汾市公安消防支队
二、消防安全检查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73号令)
(二)对象
1、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等依法需要经过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
2、举办具有火灾危险性的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
3、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举办后,单位经整改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
其中前两项的消防安全检查为行政许可事项。
(三)申报时间
开业或使用、举办单位应当在拟定使用、开业或举办日期前至少10个工作日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
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举办的单位在整改合格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原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举办的公安消防机构申报。
(四)申报条件
1、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的申报条件
(1)已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2)已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3)已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4)员工已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5)建筑
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6)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申报条件
(1)室内活动所使用的建筑物(场所)已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2)已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3)已制定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4)工作人员已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5)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6)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举办的申报条件
(1)消防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整改合格,已具备消防安全条件;
(2)已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3)已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4)工作人员已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5)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6)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申报材料
1、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申报材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所在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竣工验收意见书;场所平面布置图;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情况说明;场所房产契约或租赁承包合同复印件(签章确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名确认);其他有关材料。
2、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申报材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活动方案和展位、舞台、亭棚的选址、设计、布局情况平面布置图及用火用电、易燃易爆物品等情况说明;所在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竣工验收意见书、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火灾危险性及相关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工作人员消防安全培训情况说明;其他有关材料。
3、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举办的申报材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举办的法律文书复印件;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其他有关材料。
4、资料装订成册,规格为210mm×297mm(A4纸大小)。
(六)办理程序
1、单位提交《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及相关材料。
2、公安消防机构自依法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七)《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撤销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撤销其原作出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1)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决定的;
(2)勾结串通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取得批准决定的;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取得批准决定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其原作出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1)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批准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批准决定的;
(5)依法可以撤销《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其他情形。
3、公安消防机构发现依法投入使用或者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经营中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逾期不改,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应当撤销原同意其使用或者开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自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复查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撤销批准决定书》。
(八)办理机构
襄汾县公安消防大队。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申报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73号令)
(二)对象
符合《山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场所、个体工商户。
(三)申报时间
未申报过的要即时申报,已申报过但生产、经营性质或火灾危险属性等发生重大改变的,要在改变之时重新申报。
(四)申报条件
单位的主要建筑物(场所)的建筑工程经消防验收合格,公众聚集场所还需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五)申报时应当附送的材料
山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所用建筑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其它有关材料。
(六)办理程序
公安消防机构接到申报后,核实有关情况并在每年一季度调整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七)办理机构
襄汾县公安消防大队。
四、消防监督检查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73号令)
(二)检查范围
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也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
(三)检查形式
1、对单位进行监督抽查;
2、对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3、对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在举办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4、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5、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四)监督抽查的内容
1、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
2、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是否符合规定;
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车通道、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定;
4、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
5、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6、消防安全管理的下列内容:
(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2)防火安全责任制及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落实情况;
(3)职工及重点工种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
(4)防火检查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以及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
(5)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岗情况和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确定和管理情况;
(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8)防火档案的建立健全情况;
(9)每日防火巡查的实施情况和巡查记录情况;
(10)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测试维修保
养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消防器材配置及有效使用情况;
(1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预案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定期组织演练情况。
7、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五)检查程序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着制式警服,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检查完毕,《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交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阅后签名。检查时发现有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的,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上记载,依法予以处罚;
检查时发现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制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自检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送达。重大火灾隐患需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送达相应的通知书。
公安消防机构督促改正消防违法行为、整改火灾隐患或者依法实施处罚时,根据需要可以传唤有关责任人员。传唤时,应当使用《传唤证》。
责令限期整改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整改期限届满次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书》。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六)实施机构
襄汾县公安消防大队实施。山西省消防总队、临汾市消防支队予以检查和指导。
五、火灾隐患延期整改的申报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73号令)
(二)对象
经公安消防机构填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对于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整改完毕的。
(三)申报时间
整改期限届满前向公安消防机构书面申请延长整改期限
(四)申报条件
1、在整改期限内整改工作有实质性进展;
2、不是人员密集场所,并且不存在对安全疏散有重大影响的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的;
3、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属个体工商户的,其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应当在书面申请上签名;
4、书面申请必须载明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的整改计划、整改责任人、申请延长的期限以及承诺在整改期间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等内容。
(五)申报时应当附送的材料
符合要求的书面申请;其它有关材料。
(六)办理程序
公安消防机构受理单位的延长整改期限申请后,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
(七)办理机构
襄汾县公安消防大队。
六、火灾事故调查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37号令)
(二)火灾事故调查程序
1、火调人员接到命令后立刻准备勘验器材赶赴现场,抵达现场后,及时观察火势及特征,询问和估计火灾损失,组成调查组,根据需要封闭和保护火灾现场;
2、进行工作分工,按照分工情况分别进行调查询问、现场勘验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
3、调查、询问人员不能少于2人,依法制作《询问笔录》。
4、按照《火灾调查规定》(公安部37号令)的规定,依照环境勘验初步勘验、细项勘验、专项勘验的步骤进行勘验,勘验过程应当邀请有关火灾当事人见证,勘验完毕应当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解除现场保护。
5、勘验现场应当按照现场勘验规则的要求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图,必要时可以录像。
6、火灾调查过程中,对与火灾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依法实施扣押或者提取,提取物证时必须有2名以上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以及见证人在场,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对于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物证,应当依法封样提取,送具备相应资格的机构鉴定。
7、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的需要,公安消防机构对复杂疑难的火灾事故可以进行模拟实验。模拟实验应当制作模拟实验记录。
8、给火灾受灾人发放《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表》,根据受灾人的申报和现场情况,依照公安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办法》核定火灾损失。
9、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在火灾扑灭后60日内认定起火原因;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者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当在火灾扑灭后90日内认定火灾原因,并制作《火灾原因认定书》;
10、根据火灾原因认定情况和其它调查证据,认定有关当事人责任,并制作《火灾事故责任书》;
11、《火灾原因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责任书》在作出后7日内送达火灾当事人,并抄送火灾受灾人等相关人员。
火灾当事人对火灾原因(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自收到《火灾原因认定(事故责任)书》之日起15日内,向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提出重新认定申请
(三)火灾原因(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程序
1、当事人对火灾原因(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自收到《火灾原因认定(事故责任)书》之日起15日内,向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提出重新认定的书面申请;
2、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符合申请条件的受理重新认定申请;
3、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开展调查工作;
4、根据调查情况,在两个月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消的决定,制作《火灾原因(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并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火灾原因(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
(四)火灾原因鉴定费、认定费
一般火灾每起200元、重特大火灾每起400元。
七、火灾损失统计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1998)
(二)火灾损失统计程序
1、火灾发生后,受灾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消防机构填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表》,并提供有关原始票据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真实情况。
2、县公安消防大队依照《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方法》,填写《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表》,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统计、核定,并逐级上报。
3、火灾损失情况复杂或初步断定为较大以上火灾的,公安消防大队可邀请其他部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对火灾
直接财产损失的统计、核定。
4、受灾单位或个人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该核定机构的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三)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复核程序
受灾单位或个人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写出书面申请,提请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复核,上级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受理申请;
上级公安消防部门受理申请后,根据有关规定和方法进行损失复核,并出具复核结果答复当事人。
本次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八、消防行政处罚
(一)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
⑴警告;⑵罚款;⑶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⑷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⑸行政拘留。
(二)、消防行政处罚权限
⑴警告、罚款、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等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
⑵对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⑶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
(三)消防行政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
①适用范围: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②处罚程序:
a、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b、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罚款的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
c、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d、符合当场收缴条件的,消防监督员应当场收缴罚款,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
e、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执法人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2)一般程序
①适用范围
《消防法》和《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设定的、除适用于简易程序外的其他行政处罚。
②处罚程序:
a、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b、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c、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的,应当使用《传唤证》。
d、询问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e、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提起行政复议、诉讼的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f、填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3)听证程序
①适用范围:
公安消防机构在作出下列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施工;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罚款。
②听证程序:
a、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b、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消防机构告知后3日内提出,否则视为放弃权利。
c、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填发《举行听证通知书》,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d、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e、举行听证时,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的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f、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交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四)行政处罚的执行
(1)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②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当事人的权利
①有获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权利。
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③当事人认为参与办案的工作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④有获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的权利。
⑤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⑥在公安消防机构不出具合法的罚款收据的情况下,有拒绝缴纳罚款的权利。
⑦当事人因公安消防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依法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
⑧有权对公安消防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揭发。
(2)当事人的义务
①如实回答询问并积极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进行调查或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②当事人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九、消防行政复议、诉讼和赔偿
(一)消防行政复议的范围、程序、时限
1、复议范围
①对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②对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③对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④认为公安消防机构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⑤认为公安消防机构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公安消防机构颁发许可证、资质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公安消防机构没有依法办理的;
⑦认为公安消防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复议程序及时限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安消防机构的主管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②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消防行政诉讼的范围、程序、时限
1、诉讼范围
①对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②对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③认为公安消防机构侵犯法律规
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公安消防机构颁发许可证、资质证,公安消防机构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⑤认为公安消防机构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⑥认为公安消防机构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2、诉讼程序及时限
①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②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三)消防行政赔偿的有关规定
1、赔偿范围:
①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消防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a、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b、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c、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d、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②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消防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a、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b、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c、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d、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赔偿程序:
①当事人向公安消防机构递交赔偿申请书;
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分别填发《受理赔偿申请通知书》和《不受理赔偿申请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③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并填发《行政赔偿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十、相关工作流程图(详见附件)
(一)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和验收工作流程图
(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流程图
(三)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流程图
(四)消防行政处罚流程图
十一、执法活动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九)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十)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十一)集贸城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十二)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十三)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十四)上海消防管理条例
(十五)上海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十六)上海义务消防组织管理办法
(十七)上海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十八)上海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十九)公安部和省政府制定的消防规章及国家消防技术规范
十二、行政执法的范围
(一)对全县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的建筑工程项目实施消防监督。
(三)对易燃易爆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
(四)对公众聚集场所、举办大型活动、焰火晚会进行检查审批。
(五)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行为。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
建设单位(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工程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工程地址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类  别 □新建  □扩建  □改建(□装修  □建筑保温  □改变用途) 使用性质  
工程投资额(万元)   施工许可文号  
单位类别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单体建筑名称 结构类型 耐火等级 层 数 建筑高度(m) 占地面积(m2 建筑面积(m2
地上 地下 地上 地下
                 
                 
                 
                 
储罐 设置位置   总容量(m3  
设置型式 浮顶罐(□外   □内)   □固定顶罐            □卧式罐
球形罐(□液体 □气体) 可燃气体储罐(□干式  □湿式) □其他
储存形式 □地上    □半地下    □地下 储存物质名称  
堆场 储  量   储存物质名称  
□建筑保温 材料类别 □A    □B1     □B2 保温层数  
使用性质   原有用途  
□装修工程 装修部位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家具 □装饰织物 □其他
装修面积(m2   装修层数  
使用性质   原有用途  
消防设施   □室内消火栓系统  □室外消火栓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    □其他灭火系统
  □疏散指示标志    □消防应急照明    □防烟排烟系统      □消防电梯
  □灭火器          □其他: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说    明
1.此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并加盖印章,没有单位印章的,由其负责人签名。填表前请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2.建设单位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填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或打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4.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应划去。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必须填写。未确定监理单位的,不填写相应栏目。表格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5.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2)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3)消防设计文件;
(4)施工许可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按照建设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应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
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证明文件”、“许可文件”、“合格文件”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6.通过网上申报备案的,应按要求提交全部电子申报材料。请注意领取备案文书。

------分隔线----------------------------
脑力劳动为主的办公环
脑力劳动为主的办公环
灵动而流动的空间感办
灵动而流动的空间感办
金融行业办公室设计方
金融行业办公室设计方
项目管理软件公司办公
项目管理软件公司办公
办公室设计单纯的像素
办公室设计单纯的像素
梅赛德斯奔驰办公空间
梅赛德斯奔驰办公空间
高级灰办公室潮酷设计
高级灰办公室潮酷设计
线预订世界各地住宿的
线预订世界各地住宿的
首页 | 公司概况 | 经营项目 | 工程案例 | 设计团队 | 质量保证 | 服务体系 | 网站地图 | 在线订单 | 友情链接
24H 热线咨询电话:上海总部联系 王经理 13661606570 西安分部联系 高经理 13788946766 上海容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2009
CopyRight©2009 zsokay.com Limited.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2002270号-2

400-696-1886 容腾建筑装饰(上海)装修公司是上海装修公司中专营:
上海办公室装修、办公室装修、办公楼装修、写字楼装修等为一体的装饰公司